1.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均责任到人,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在借出、归还时课题负责人和多功能纳米药物仪器管理员双方共同验收仪器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2.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所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科研平台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其它仪器设备由各个研究室分别管理,开放使用。用于室外的测试仪器由多功能纳米药物统一管理,对所内外所有科研人员开放服务,非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人员使用只收取成本及服务费,其收费用于补偿多功能纳米药物的仪器维修。
3.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配备专职仪器管理人员。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作为仪器管理人员,一要熟悉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二要懂得各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三要熟知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仪器的校验及维护常识。
4.各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说明书,便于使用者操作。凡拟使用平台各类大型设备的人员,须先行和管理人员预约,经管理人员培训后在其协助下操作。
5.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6. 发现仪器有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人员或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主任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7.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8. 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为复印件。
9.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10. 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通过所网向校内、外开放仪器设备信息,为科研服务。
11. 本规定解释权归多功能纳米药物实验室所有。
1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